1.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2、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就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3、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雇主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5、雇主對一般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6、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以供勞工遵循
7、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