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2、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3、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亦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4、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7、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8、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9、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一、工
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二、…。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於僱用勞工人
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