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原自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為隸屬於台灣省政府勞工處之三級機關,內置所長一人,承勞工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下設第一、二、三、四組,行政室、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會計員,分別掌理勞動條件、一般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危險性機械設備、營造業、申訴及職業災害等之檢查以及行政、人事、會計依法應辦事項。
嗣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及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編制表,本所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復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勞人一字第○九一○○○五六七四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內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下設製造業組、職業衛生組、危險性機械設備組、營造業組、綜合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勞動條件、一般安全衛生、職業衛生之檢查、作業環境測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營造業、土石業及製造業、營造業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及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暨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等依法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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