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衛生部份:
檢查重點以防墜落、防感電及防倒塌崩塌為主要,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初查時,如涉及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者,本所即依規定當場以書面通知停工處分及函請改善,如不停工或拒不改善,則移送司法機關參辦;複查時如涉及勞動檢查方針中重點檢查項目,則由本所逕予罰鍰處份。
(二)防墜落檢查重點摘要:
1.落差超過二公尺以上之屋頂、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等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以防第二線作業人員工作中不慎墜落。至於第一線作業人員於落差超過二公尺以上作業時應佩戴安全帶及安全帽來防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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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鋼構小樑未鋪設安全網 |
符合規定 |
鋼構小樑已鋪設安全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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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電梯間開口未設置護圍 |
符合規定 |
電梯間開口已設置護圍 |
2.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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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未設置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符合規定 |
已設置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三)防感電檢查重點摘要:
1.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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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未設置漏電斷路器 |
符合規定 |
已設置漏電斷路器 |
2.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時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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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符合規定 |
已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四)防倒塌崩塌檢查重點摘要:
1.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且有崩塌之虞者,應設擋土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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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未設置擋土支撐 |
符合規定 |
已設置擋土支撐 |
2.外牆施工架搭設時應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五公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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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
未設置繫牆桿 |
符合規定 |
已設置設置繫牆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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