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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組對於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處理,通常依情節不同,採取下列的處理方式:
| 1.全部停工: |
勞工工作場所或機械設備等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或已發生了職業災害
,檢查機構得通知事業單位予以全部停工,以免造成災害或導致更嚴重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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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局部停工: |
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之條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或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檢查機構得通知其局部停工。 |
| 3.改正或限期改善: |
除上述情況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條件者之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外,事業單位違反一般之勞動條件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通知其改正或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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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縣市政府罰鍰: |
事業單立違反勞動條件者移送縣市政府予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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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移送法院處理: |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條件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情節嚴重,應屬科處行政刑罰者,移送法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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