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法定工時為雙週84小時(即每週42小時),工讀生之加班費無論加班時數多寡均僅給予1.33倍之時薪,是否符合加班費之給予規定?

答: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法定工時為雙週84小時一節,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針對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規定,員工之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辦理。 二、延長工作時數加班費之計算,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自走式拖板車,人員不可站立型(電池動力),用在防爆區是否需防爆?

答:

使用於防爆場所之電器機具等,均應具備符合防爆要求,詳情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防爆電氣設備技術服務網(http://explo.cla.gov.tw/index.php)查詢參考。

 

工時排定有關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應放假之日之辦理依據?可否將正常工作時數變更使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答:

有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應放假之日之辦理,該法第37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亦已明文規定。另如貴單位預將正常工作時數變更使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時,仍請辦理勞資會議協商排定適用工作時日為宜。

 

旅行社是否應設立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答:

旅行社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行業,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屬第三類事業,依法應設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公司人數未滿30人者,應設丙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30人以上未滿100人應設乙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100人以上未滿500人應設甲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500人以上應設甲種勞工安全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

 

室內外物料之堆疊安全規定,最高不可超過多少公分?

答:

有關室內外物料之堆疊安全要求,請依實際狀況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章物料搬運與處置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重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及「鏟裝機」是否有證照才能使用?

答:

1、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等掘削用營建機械及打樁機、拔樁機、鑽土機、轉鑽機、鑽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等基礎工程用營建機械。」,故「挖掘機」、「裝載機」及「鏟裝機」應屬車輛系營建機械。 2、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再查該附表十四:「……。二、教育訓練時數:新雇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但從事……車輛系營建機械……等應各增列3小時。……。」,又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1款:「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十一、……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故使勞工擔任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需依上述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發生職業災害時要如何處理?

答:

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請確實針對所提職業災害案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填報職災月報表外,應就肇災所致原因加以檢討改善,採取積極作為,藉以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

 

自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相關規定為何?

答: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宜請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如係新進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一般勞工在職教育訓練請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17及27條規定,由公司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辦理或委由訓練單位辦理。

 

餐飲業應否設置勞安人員? 分店是否須設置?

答: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一項:「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法有明文,合先敘明。餐飲業係屬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應設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乙名。

 

臭氧產生機是否屬於高壓特定設備(直接由液氧經高壓電產生,例行抄表檢查)操作人員是否需要證照?

答:

一、依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2條「所稱高壓氣體係指: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所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 (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 ,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04者。‧‧‧‧」。
二、臭氧產生機之操作條件如符合上開規定即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即必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請問一下勞工體檢是算員工福利嗎?還是法規規定要辦理??如果是法規規定,多久舉辦一次算是合理?

答: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所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基此,行業如屬相關海洋貨物承攬業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行業,則其事業單位雇主自應依上述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符規定。

 

申請為雜項工作物(建物是一個RC柱體的地標),其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是否為認定為危險性工作場所,須申報?

答:

貴公司以電子郵件詢問「雜項工作物其高度超過50公尺,是否認定為危險性工作場所」一案,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第1目規定:「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及勞委會97年7月21日勞檢4字第0970150700號函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1.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1)建築物:依建築法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中之「高壓輸配電鐵塔」、「煙囪」不列入。...」。貴公司所送之書面資料僅稱為一高度超過50公尺RC柱體地標雜項工作物,且無其他相關書面資料,本所無法判斷旨揭工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若尚有疑義,惠請備齊相關資料文件行文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查釋疑。

 

有關貴所 營造業組提供 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 參考範例,請問是否每個工地主承商 次承商都須製作此份資料?還是只要吊裝廠商(如所承攬的吊車廠)商製作即可?

答:

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事業單位訂定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一案,處理情形如下:
一、原事業單位與各相關事業單位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避免彼此(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操作)作業指揮及連絡方式不一而導致職業災害發生,原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相關規定擬訂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如:移動式起重機進場管制、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操作信號的統一、關於物料吊升、卸貨作業時,周邊作業人員間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等)。
二、移動式起重機機動性強,活動範圍大,種類型式多,可配合各種工地場所需要,因此移動式起重機常於不同工地從事作業,但亦因作業環境、管理及人為上的疏失而導致職業災害發生;且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事項:「…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因此使用起重機具從事作業之事業單位亦應訂定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

 

侷限空間作業上次來函說政府並無規定地面上工作人員數目,但為何地面上需三角架、氧氣筒,下人孔人員需穿背帶式安全帶,地面上人員需隨時做有害氣體監測,人孔內人員萬一有缺氧或中毒時那需幾人才能完成搶救或後送動作?

答:

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下人孔人員需穿背帶式安全帶,地面上人員需隨時做有害氣體監測,人孔內人員萬一有缺氧或中毒時那需幾人才能完成搶救或送動作;請台端視貴單位之人孔作業規模及作業狀況,評估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依計畫決定人數。

 

請問我們公司作業區被規範為粉塵作業場所(金屬拋光及毛邊修飾研磨作業),依法令規定需配戴相關防護用具,但公司僅提供醫療用口罩(綠色與活性碳口罩),這樣符合法令規定嗎?因為法規並無明定細項規則,僅說明提供適當防護用具,那有何數據可說明醫療口罩無防塵效果呢? 法規解釋是否有強制粉塵作業場所,依定要配戴防塵口罩呢?

答:

一、貴公司金屬拋光及毛邊修飾研磨作業若為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甲欄(七)所稱之粉塵作業場所,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之所列之作業時,應提供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據台端來函表示貴公司僅提供醫療用之口罩不具防塵之效果並不符合上開之規定。
二、有關適當呼吸防護具之種類與規格,請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研究所www.iosh.gov.tw 網站參考相關研究成果。

 

有關於時薪制工讀生薪資的疑慮,想請問一下:
1.時薪制工讀生是否只有在上班時才發給薪資,未上班就不用發給?
2.若遇國定假日(非週六、週日),是否要發給薪資?
3.時薪制工讀生投保規定,是否有規定工作多少時數以上才要投保?還是都要投保?

答:

一、台端所詢時薪制工讀生薪資疑義之法令規定如下:
〈一〉受制時薪制之勞工因上班時間屬於排定約定時間上班,依出勤時數計算薪資,其未出勤期間則無時數計算,故無給工資。
〈二〉有關逢雇主在徵求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排定出勤者,依規定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合計加成給付。
〈三〉目前勞工保險並無限定月薪制或時薪制之勞工為之,依規定雇主應對所僱勞工辦理勞工保險。
二、台端對有關法令規定若仍有疑慮,建請於上班時間以電話直接詢問或撥冗到本所勞工服務中心洽詢將提出詳細說明。

 

請問一下,我是一名南部工廠的工安,我們公司有使用正庚烷做擦拭的動作,但人員配帶的是一般的防塵口罩,因此有建議她們配帶防有機溶劑的口罩,但作業環境測定時結果濃度是未超過標準量的,所以請問有哪一條法規是規範這類作業必須配戴正確的防護具的嗎?

答:

一、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三條所稱有機溶劑之定義,正庚烷非屬上開規定之有機溶劑。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之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正庚烷擦拭作業所產生之有害氣體,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若貴公司有上述作業場作而需配戴適當防護具,其適當呼吸防護具之種類與規格,請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研究所www.iosh.gov.tw 網站參考相關研究成果。

請問關於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問題
1.職安研究所畢業,畢業證書可申報安衛人員?可擔任多少人公司之工安呢?
2.目前工安報備皆是線上申報,除了個人ID外,另一個欄位是證照號碼,若是以畢業證書報備的話,應該要如何申報呢?
3.本人已在線上報備,但最近要離職,請問若我在離職後,如何取消執照在原公司的報備?

答: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條規定,勞工安全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師可由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資格者擔任。台端所述於職安研究所畢業,因資料欠缺,尚需提供科系名稱與選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以供本所研判。
二、目前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均採線上申辦,本所會依據線上申辦內容,電話聯繫申辦事業單位或人員提供必要佐證資料,以完成報備手續。
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原申報之事業單位應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

請問如果工作場所有經常使用到如硝酸 鹽酸 氫氟酸 硫酸 及丙酮 ….等化學藥品 公司是否得針對從事該工作的員工安排定期的健康檢查?

答:

台端所述硝酸等化學物品並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所列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項目,故無須對作業員工實施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惟仍需依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請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1.工作場的二氧化硫物末超1000公斤有關二氧化硫是屬於丁類物質的嗎?
2.是使用二氧化硫物質需要有勞工個人防護器具嗎?
3.二氧化硫鋼瓶是240公斤,請問法規有說明鋼瓶要作什麼檢查嗎??

答:

1.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二氧化硫屬於丁類物質。 2.因二氧化硫屬於特定化學物質,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其性質置備適當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塗敷劑或防護眼鏡等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確實使用;請自行評估使用過程操作相關之實際狀況,決定相關人員之個人防護需求。 3.若鋼瓶屬危險性設備,則應經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使用,若非屬危險性設備,請參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辦理。

請問 96 年8月前 在 嘉義縣職能發展促進協會 上課發的證照還可以使用嗎?

答:

所詢有關嘉義職能發展促進協會所核發之證書是否仍可使用疑義部份,查該協會前因涉及「假訓練、收費、真發證」違法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1月2日以勞職企字第0970502004號及09700502005號函註銷其設立證書在案。至於持有該協會先前所核發之「結業證書」者,如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相關規定接受是項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並經測驗合格者,仍具效力。如尚有疑義,請逕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02-85902769。

 

我想請問如何進入你們南區勞工檢查所工作,是經由高考還是其他方式?

答:

勞動檢查員係公務人員,需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 定辦理任用,建請 台端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另有關勞動檢查員遴用均 依91 年 01 月 02 日修正之「勞動檢查員遴用專 業訓練辦法」辦理,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 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 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 學 系畢業,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 
三、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 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所畢業,具有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資格者。

有關公司無薪休時,是否需要預告期呢?

答:

有關 台端所稱公司無薪休假時,是否需要預告期 一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2 字第09810130255號函示: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 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 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故公司使 勞工休無薪假時,仍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實 施。

我服務於公務機關,單位是負責辦理工程之設計及監造等業務,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1.我是公保,但是聽說我服務的單位也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請問是真的嗎?
2.如果是真的,請問我比起一般單純公保的公務員而言,多了哪一些義務必須遵守?又可多享受那一些權益保障呢?

答:

一、旨述台端服務之公務機關單位如具工程設計與 製造等業務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5日 勞檢4字第0960150224號函工務機關(構)適用勞工 安衛生法之認定原則,自應依勞工安衛生法規定辦 理。
二、台端服務之單位既部份適用勞工安衛生法(以 下稱本法),對員工之權益除應依公務機關法令所 規定辦理外,亦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有關該法第二 條對於勞工、雇主與事業單位之定義請參酌,前述 貴單位即為該法所稱之事業單位,台端之身份在個 案中歸屬勞工或雇主其中之一,據此請台端先行確 認係為雇主或勞工後,並遵守該法條列規定之事 項,行使台端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倘若尚有疑義,請於本所上班時間來電,必當 由專人為您詳加說明。

請問高架作業該如何管制?因為法規沒有規定高架作業需申請許可之字眼 (局限空間作業有規定) ,所以在安衛管理上容易被挑戰。

答:

有關高架作業之管制除依循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外,對預防災害保護勞工生命健康,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旨意。所詢高架作業管制一節,雖法未明定「申請許可」字眼,然防止有墜落危害之作業之管理,係雇主責無旁貸之義務,自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管理。

我想請問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於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未拆除前設計資料應妥存備查。 ?何謂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以上的人員應具什麼資格?

答:

有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規定,所指「專任工程人員」係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指定「專人」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施工構台與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 倘若台端尚有疑義,請逕於本所上班時間內以電話洽詢勞工服務中心(電話:07-2354861,分機820),將有專人為您親切服務,並提供更為簡便迅速與詳盡之回答,敬請 台端惠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