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法定工時為雙週84小時(即每週42小時),工讀生之加班費無論加班時數多寡均僅給予1.33倍之時薪,是否符合加班費之給予規定?
答:
自走式拖板車,人員不可站立型(電池動力),用在防爆區是否需防爆?
工時排定有關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應放假之日之辦理依據?可否將正常工作時數變更使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旅行社是否應設立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室內外物料之堆疊安全規定,最高不可超過多少公分?
重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及「鏟裝機」是否有證照才能使用?
發生職業災害時要如何處理?
自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相關規定為何?
餐飲業應否設置勞安人員? 分店是否須設置?
臭氧產生機是否屬於高壓特定設備(直接由液氧經高壓電產生,例行抄表檢查)操作人員是否需要證照?
請問一下勞工體檢是算員工福利嗎?還是法規規定要辦理??如果是法規規定,多久舉辦一次算是合理?
申請為雜項工作物(建物是一個RC柱體的地標),其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是否為認定為危險性工作場所,須申報?
有關貴所 營造業組提供 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 參考範例,請問是否每個工地主承商 次承商都須製作此份資料?還是只要吊裝廠商(如所承攬的吊車廠)商製作即可?
侷限空間作業上次來函說政府並無規定地面上工作人員數目,但為何地面上需三角架、氧氣筒,下人孔人員需穿背帶式安全帶,地面上人員需隨時做有害氣體監測,人孔內人員萬一有缺氧或中毒時那需幾人才能完成搶救或後送動作?
請問我們公司作業區被規範為粉塵作業場所(金屬拋光及毛邊修飾研磨作業),依法令規定需配戴相關防護用具,但公司僅提供醫療用口罩(綠色與活性碳口罩),這樣符合法令規定嗎?因為法規並無明定細項規則,僅說明提供適當防護用具,那有何數據可說明醫療口罩無防塵效果呢? 法規解釋是否有強制粉塵作業場所,依定要配戴防塵口罩呢?
有關於時薪制工讀生薪資的疑慮,想請問一下: 1.時薪制工讀生是否只有在上班時才發給薪資,未上班就不用發給? 2.若遇國定假日(非週六、週日),是否要發給薪資? 3.時薪制工讀生投保規定,是否有規定工作多少時數以上才要投保?還是都要投保?
請問一下,我是一名南部工廠的工安,我們公司有使用正庚烷做擦拭的動作,但人員配帶的是一般的防塵口罩,因此有建議她們配帶防有機溶劑的口罩,但作業環境測定時結果濃度是未超過標準量的,所以請問有哪一條法規是規範這類作業必須配戴正確的防護具的嗎?
請問關於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問題 1.職安研究所畢業,畢業證書可申報安衛人員?可擔任多少人公司之工安呢? 2.目前工安報備皆是線上申報,除了個人ID外,另一個欄位是證照號碼,若是以畢業證書報備的話,應該要如何申報呢? 3.本人已在線上報備,但最近要離職,請問若我在離職後,如何取消執照在原公司的報備?
請問如果工作場所有經常使用到如硝酸 鹽酸 氫氟酸 硫酸 及丙酮 ….等化學藥品 公司是否得針對從事該工作的員工安排定期的健康檢查?
請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1.工作場的二氧化硫物末超1000公斤有關二氧化硫是屬於丁類物質的嗎? 2.是使用二氧化硫物質需要有勞工個人防護器具嗎? 3.二氧化硫鋼瓶是240公斤,請問法規有說明鋼瓶要作什麼檢查嗎??
請問 96 年8月前 在 嘉義縣職能發展促進協會 上課發的證照還可以使用嗎?
我想請問如何進入你們南區勞工檢查所工作,是經由高考還是其他方式?
勞動檢查員係公務人員,需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 定辦理任用,建請 台端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另有關勞動檢查員遴用均 依91 年 01 月 02 日修正之「勞動檢查員遴用專 業訓練辦法」辦理,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 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 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 學 系畢業,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 三、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 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所畢業,具有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資格者。
有關公司無薪休時,是否需要預告期呢?
有關 台端所稱公司無薪休假時,是否需要預告期 一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2 字第09810130255號函示: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 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 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故公司使 勞工休無薪假時,仍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實 施。
我服務於公務機關,單位是負責辦理工程之設計及監造等業務,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1.我是公保,但是聽說我服務的單位也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請問是真的嗎? 2.如果是真的,請問我比起一般單純公保的公務員而言,多了哪一些義務必須遵守?又可多享受那一些權益保障呢?
一、旨述台端服務之公務機關單位如具工程設計與 製造等業務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5日 勞檢4字第0960150224號函工務機關(構)適用勞工 安衛生法之認定原則,自應依勞工安衛生法規定辦 理。 二、台端服務之單位既部份適用勞工安衛生法(以 下稱本法),對員工之權益除應依公務機關法令所 規定辦理外,亦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有關該法第二 條對於勞工、雇主與事業單位之定義請參酌,前述 貴單位即為該法所稱之事業單位,台端之身份在個 案中歸屬勞工或雇主其中之一,據此請台端先行確 認係為雇主或勞工後,並遵守該法條列規定之事 項,行使台端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倘若尚有疑義,請於本所上班時間來電,必當 由專人為您詳加說明。
請問高架作業該如何管制?因為法規沒有規定高架作業需申請許可之字眼 (局限空間作業有規定) ,所以在安衛管理上容易被挑戰。
有關高架作業之管制除依循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外,對預防災害保護勞工生命健康,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旨意。所詢高架作業管制一節,雖法未明定「申請許可」字眼,然防止有墜落危害之作業之管理,係雇主責無旁貸之義務,自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管理。
我想請問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於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未拆除前設計資料應妥存備查。 ?何謂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以上的人員應具什麼資格?
有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規定,所指「專任工程人員」係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指定「專人」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施工構台與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 倘若台端尚有疑義,請逕於本所上班時間內以電話洽詢勞工服務中心(電話:07-2354861,分機820),將有專人為您親切服務,並提供更為簡便迅速與詳盡之回答,敬請 台端惠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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