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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為期有效處理民眾親至本所反映意見亦或表達不滿時,採取適當迅速的服務措施,確保本所積極為民服務的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 民眾現場表達不滿事項範圍:
(一)針對本所勞動檢查業務相關事項所產生之不滿事項。
(二)針對本所行政文書作業相關事項所產生之不滿事項。
參、 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權責處理單位:
(一)依內容屬勞動檢查業務問題由應承辦業務組負責處理。
(二)依內容屬行政文書作業問題由秘書室負責處理。
肆、 處理程序作法:
(一)由十一樓勞工服務中心值勤人員負責接待民眾,並耐心詢問民眾所提不滿事項內容。
(二)根據民眾所提事項內容登錄「民眾現場表達不滿處理記錄表」(如附表)後,立即將記錄表及事項內容通知相關組室負責人員或組室主管至十一樓為其解說本所作業流程,以平息民眾不滿情緒。
(三)如不滿事項無法立即紓解,需收集相關佐證資料方可解釋完整,得暫時委婉誠懇告知民眾所需作業時間,請其先行離開,待處理結果後,再行函復告知。
(四)權責單位處理完畢後,除現場已化解不滿事項並取得民眾諒解無須函覆外,餘應檢附相關資料,並填寫「民眾現場表達不滿處理記錄表」(如附表),簽請
所長核示後,立即將結果函覆蒞所之民眾,所填寫之「民眾現場表達不滿處理情形表」則權責單位應指派專人留存備查。
伍、 處理期限:
(一)蒞所現場表達不滿,可立即處理者:隨到隨辦。
(二)需作業時程方可答覆者:依人民陳情案件文書處理期限規定六日內辦結,如需延長,需簽請組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六日內辦結,如未能於六日內辦結者,需簽請所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六日為限,並需將理由書面告知抱怨民眾。最長處理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陸、 分析改善作法:
權責單位得就民眾不滿事項內容,認確有需於本所主管會報、所務會議中提出供同仁參考,應列出事項內容及本所改進作法供其他組室學習參考。
柒、本要點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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