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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勞綜二字第○九一○○三九九○七號函,加強
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以瞭解民眾需求,並加強意見溝通,貫徹行政革新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
民眾對勞工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革新有具體興革建議者得依本要點請求會見。
三、 受理程序如左:
甲、 民眾請求會見機關首長,應以電話向本所勞工服務中心(專線電話:2354191或
總機:
2354861~63轉820)事先提出申請登記。
乙、 登記表(如附表一)應敘明具體事實,載明真實姓名、性別、職業、住址、聯絡電話
。(由值日人員代填)
丙、 本所勞服中心值日人員受理民眾申請會見案件後應先行審閱,符合本要點二、規定會
見者,於登記表加註應承辦該業務之組室於當日送請該業務組室簽註處理意見後,連
同原案儘速呈所長。
丁、 無需約見者,由勞服中心值日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答復,答復後填具登記表以便結
案。
戊、 民眾請求會見所長,以同一案件不得逾五人為主。
己、 所長會見民眾後交辦業務組之案件,主辦該業務組室應按『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
於十五日內辦結並函復申請人,如案件複雜無法依限辦結時,得簽請所長核延一個月
,惟應將理由函知申請人。
四、實施方式:
(一)、會見時間:1、非固定時間,依申請案件內容急緩情形而定
2、固定時間:每月第三週之星期一上午十至十一時。
(二)、會見地點:本所十二樓會議室(高雄市七賢一路386號)。
五、受理對象:
(一)、勞資團體代表。
(二)、民眾或其他有關團體。
六、約見方式:
(一)、由所長交待承辦該申請業務主辦組安排與之約見事宜,並於約見前一星期以書面或電話
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承辦業務組應註明本案承辦聯絡人,以便申請人與其聯絡)
(二)、承辦該業務組需先行研提所受理案件之解決方案,並將書面資料於約見前三日送所長室
呈閱,該業務組並應予約見時,派員列席及負責案件記錄,且於約見後十五日內依該案
裁示事項答復陳情人並填具「與民有約記錄表」,(如附表二)簽請所長核定後結案。
七、申請案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事由或本所確定該申請案內容無法執行者,得不予處理。
八、本作業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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