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新提案制度推動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創新提案制度推動要點

本所91/12/17勞南檢秘字第0915011892號函核定

一、本所為鼓勵全體同仁對本所業務之興革,積極提供創新或建設性建議,
提升工作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貫徹本要點,設立創新提案審查小組審查提案,以落實提案制度推動
成效。

三、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擔任,審查委員由各組室主管擔任,
必要時,召集人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四、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提案之件數及重要性不定期召開之,由召集人
指定主管二至四人會同審查,審查小組開會審查時,應通知提案人及業
務主管單位派員列席。

五、審查小組之秘書業務由秘書室擔任,掌理提案之收件、登錄、審查會之
通報及審查紀錄製作、陳核等事項。

六、提案人對下列事項,如有具體建議、改善、創新者,經單位主管初審認
為具體可行後,填寫〔創新提案提案單 〕向秘書室提出:

(一)提高檢查效率、改善服務品質、增加顧客滿意度。
(二)增進團隊精神、強化服務熱忱、提升本所形象。
(三)改進各項作業方式、精簡工作流程、增加工作效率。
(四)節約能源、物料、人力,開發資源,節省成本。
(五)其他。

七、提案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涉及人身攻擊者。
(二)抄襲他人提案者。
(三)含糊不清或不可能執行者。
(四)相關組室已擬定計畫有案者。
(五)僅作原則性建議而無具體辦法者。
(六)重提未被採納之類似提案者。
(七)其他。

八、凡經審查認定採納之創新提案,由審查小組陳請所長核准後實施。

九、凡提案經評定入選者,依本所表彰為民服務績優服務人員要點之規定,
辦理表揚。

十、本要點經簽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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