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轄區各事業單位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檢查、危險性設備替代內部檢查方式之審查及動態稽查暨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原高雄縣部份)、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等8縣市(不包含科學園區)。
危險性機械設備課目前編制檢查人力包括技正及檢查員,各員聯繫電話07-2354861,分機: 501~509
一、應派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
(二)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
(三) 經陳情、申訴、檢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及其他不符法令規定事項。
(四) 申請審查暨檢查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五) 其他基於政策需要之檢查者。
二、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
危險性機械 包括升降機、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
危險性設備包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三、實施動態稽查:
依特性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一)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案檢查。
(二)交叉檢查。
(三)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四、 優先選列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 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二) 經申訴檢舉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合格即使用之事業單位。
(三) 其他經本所認有必要者。
五、檢查重點
(一)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1.是否經本所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發証。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是否具有合格之操作證照。
(二)危險性(丙類)工作場所是否經本所審查暨檢查合格。
一、本課勞動檢查員實施危險性機械竣工(使用)檢查時,應先審核申請檢附資料符合者通知繳費並排定日期派員前往檢查,合格者發證,不合格者通知改善,複檢合格後發証;申請檢附資料不符合者,通知補件、改正、繳費,再排定日期派員前往檢查。
二、本課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迅速派員前往檢查,如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者,將予以停工,涉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三、勞工陳情、申訴及工會檢舉案件,針對陳情,申訴,檢舉內容,迅速實施檢查並對違反勞工法令事項迅即依法處理,並確實做好保密工作,以維護申訴人權益。匿名申訴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之人民陳情案件,經本所主管分層負責權限,核准者得不予處理。
危險性機械設備課
 |
 |
| 三課同仁辦公情形 |
危險性機械設備金門地區宣導會 |
 |
 |
| 危險性機械設備澎湖地區宣導會 |
批次反應槽法令釋義說明會 |